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简称“承制证”或“名录认证”)

    指军方对承制单位资格的申请受理、审查实施、批准注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管理活动。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将统一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2017年10月1日开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两项活动,合并为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活动,只需一次审查作出结论,发放一个证书,即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并标明满足国家军用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简而言之,军工“四证”变成了军工“三证。

    1.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2)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技术文件;(3)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4)资金运营状况良好,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5)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履约信用;(6)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和保密制度,具有满足申请任务需要的保密资格或保密条件;(7)满足军方的其他有关要求。

    2.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1)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2)外资控股的企业;(3)从事代理、销售等非科研生产性质的单位;(4)军队团(不含)以下建制单位;(5)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未超过3个月的单位; (6)主动退出《名录》不足3年的单位;(7)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被吊销后不足3年的单位;(8)被政府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单位;(9)其他不符合军队有关规定的单位。

    3.申请方式: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管理流程为:向受理点提交《申请表》及证明材料一受理点组织预审查(仅限初次申请军队专用装备的承制单位)——上报申请材料——下达审查计划——实施审查——上报注册材料——列入《名录》。 受审查单位通过现场/文件审查并经整改验证后,审查组组长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查情况。各级主管机关通常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查材料的审核,由军委装备发展部按月批准、注册《名录》。

    (1)审查牵头部门: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由军委装备发展部统一管理,各军兵种(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等)装备部组织军事代表机构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合同监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工作实施“两报两批”制度:一是申请单位向全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递交资格审查申请,各军兵种装备部核实后上报审查计划,由军委装备发展部统一下达;二是各军兵种装备部按照计划组织审查工作,对于审查通过的单位,军委装备发展部批准注册,发放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

    (2)与装备采购的关系: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是装备采购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获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是承担装备采购合同任务的前提条件。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为全军统一管理,资格证书全军通用。比如:从空军渠道申请取得的资格,也可承担海军或其他军兵种装备合同任务,前提是拟承担的装备任务,须在资格证书确认的承制装备范围内。

    (3)无资质是否能与军方签订合同
    未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单位,不能与军队直接签订装备采购合同(部分预研项目除外),特殊情况报军委装备发展部批准。
    参加军队装备部门组织的招标活动,原则上应具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但对于军选民用产品(B类)招标,参与投标单位可以没有资格,中标以后再申请办理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4.法规:
    ①《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
    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
    ③《GJB9001C-2017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5.装备承制资格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调整承制单位分类。将装备承制单位类别由三类简化为A、B两类:A类为军队专用装备承制单位(涵盖原来的一类和二类),B类为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涵盖原来的三类)。
    二是统一申请受理。依托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统一受理“两证合一”后的资格审查申请。对首次申请A类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增加预审查环节。
    三是合并审查内容。审查内容以资格审查要求为基础,全要素、全条款融入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内容,统一规范评判标准,全面评定承制单位综合能力。
    四是规范审查组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员、武器装备质量体系审核员实行融合管理。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工作评价制,审查组专业配置覆盖申请承制的装备类别。
    五是换发资格证书。统一发放新版《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5年。A类装备承制单位的新版证书增加“通过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识,兼具原“两证”功能。
    六是强化资格监管。加大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监管力度,健全日常监督、年度监督审查、重大事项专项审查等管理制度。
    原来的一、二、三类调整为A、B两类,原来的一类和二类合并为A类,涵盖军方专用产品;原来的三类对应现在的B类,是军选民用产品。如果企业原来计划申请的是一类或二类承制资格,后续自然调整为A类,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和申请难度上与原来相比,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对保密资格也没有限定性要求。如果申请的是三类承制资格,后续自然调整为B类,审查内容和申请难度基本不变。
有影响的是军标质量体系认证方面。按照新的要求,A类装备承制单位的军标质量体系,不再单独进行认证。而是在进行装备承制资格审查时,由军方组织质量体系审核专家,作为装备承制资格审查的一项内容,与承制资格审查的其它内容绑定在一起进行审查,也就是上面所说的“审查内容以资格审查要求为基础,全要素、全条款融入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内容,统一规范评判标准,全面评定承制单位综合能力”。审查完以后不单独发证,而是在新版装备承制资格证书上增加“通过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识。

    6.民参军企业取证策略
    策略一:继续按照目前的思路进行军标体系建设,后续申请有关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拿到军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这样的好处是:由于有认证的压力,因此公司军标质量体系的建设会相对比较扎实,也为后续军方进行装备承制资格审查时组织的质量体系审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前期企业的体系建设工作投入没有任何浪费;另一方面,取得一个独立的军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对公司争取政府补贴,为军工集团单位进行配套,参加有关部门的招投标等,都是大有用处的。采取这种方式,需要额外付出的就是要付给认证机构认证费。
    策略二:如果企业后续有申请A类装备承制资格的计划,那么可以不去申请有关认证机构的第三方军标体系认证,只做好军标体系建设的工作,后续与装备承制资格申请的工作相配合,在装备承制资格审查时一并由军方进行体系认证。这样做的好处是少了一次认证环节,节省了认证费用。但问题不少:
    一是在军方组织资格审查时,虽然会组织独立的质量体系审查,但对之前公司有没有搞过军标质量体系认证的情况还是要了解和掌握的。而且已经做过认证,拿到证书肯定比自己说建了体系而没搞认证要更有说服力,也更加有助于通过装备承制资格审查。因为“两证合一”后,军方对军标质量体系的审核不是放宽了,而是加严了。如果在前期没有认真扎实的进行军标质量体系建设和认证,指望着一次过关,那很可能在资格审查的时候质量体系会不能通过审查,从而导致两个证一个也拿不到。
    二是军方的审查最后是不单独发军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所以后续政府在这个证书方面的补贴能不能拿到就存在不确定性,这要看军方和地方在政策方面的配合和衔接情况。而且在跟军工集团或其他军工单位打交道,以及参与特殊项目招投标的时候,没有单独的军标体系证书也非常不方便,不好说明公司军标质量体系的情况。
    三是即使企业军标质量体系建设很到位,也可能由于装备承制资格申请方面存在其他资质方面的问题,导致装备承制资格审查不能顺利通过,那企业的军标质量体系也不会单独通过审查,那样的话就一个证书都拿不到,损失会很大。
    如果企业已经启动国军标质量体系建设,后续没有申请A类装备承制资格的计划,那么可以继续申请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军标质量体系认证。如果后续有申请A类承制资格的计划,可以选择继续申请认证,也可以与装备承制资格申请结合,由军方进行“两证合一”的审查认定。其利弊如上述。但无论是单独认证,还是“两证合一”式的审查认定,军标体系方面的建设内容和审查要求都没有变化,仍然是要按照GJB9001的标准要求,进行认真的质量体系培训和体系建设。
    最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为全军统一管理,资格证书全军通用。比如:从空军渠道申请取得的资格,也可承担海军或其他军兵种装备合同任务,前提是拟承担的装备任务,须在资格证书确认的承制装备范围内。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简称“保密认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国家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1.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2.申请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3)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4)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股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6)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注;
    (7)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除以正八条以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2)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3)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股地位不变。

    4.提交材料: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3)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4)上一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的年度报告);
    (5)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7)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基本流程:
    一级保密资格(公有制企业)——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由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和装备发展部组成);
    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省(区、市)(会同同级国防科技给与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5个工作日受理——25个工作日现场审查(满分500分,450分以上通过)——45个工作日审批(通过、不通过)。

    6.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审查管理办法》
    (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

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简称“许可证”)

    国家对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国家国防科工局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统一管理,军委装备发展部协同管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分为一类许可和二类许可。国防科工局负责第一类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类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实施。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2018年12月,国防科工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印发了2018年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目录包括导弹武器与运载火箭等7大类共285项。

    1.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2.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同时具备上条所列的申请人需满足的七项条件;
    (2)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
    (3)符合数量控制方案要求;
    (4)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无异议。

    3.申请方式:
    (1)一类许可——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60日内完成许可决定;
    (2)二类许可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30日内完成审查报送国防科工局,30日完成许可决定。